赵先生 | 18年 | 硕士 | |
个 人 简 历
姓名:*** 性别:男
婚否:已婚 出生年月: 1972 、 10
籍贯:湖北省麻城市 身高: 168cm
毕业学校:中国政法大学 资格:律师
学历:法学硕士、法学学士 户口所在地:深圳
主要经历
1991 、 9—1995 、 7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
1995 、 9—1998 、 7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
1996 、 10 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,取得律师资格
1998 、 7—- 某 ****股份有限公司****公司,法律事务室主任
所受教育
1991 、 9—1995 、 7 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,取得学士学位。通过刻苦努力,本人掌握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,同时还潜心自学了经济学、社会学、哲学等方面的知识。英语通过国家六级,有较强的听、说、读、写能力。
1995 、 9—1998 、 7 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,获得法学硕士学位。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,先后撰写了 《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》,《函授通讯*************** *996 年第 10 、 11 期,《公证与律师制度》(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辅导书)。
在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的同时,本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,将知识转化为能力,通过独立或参与办理各种案件,消除了理论与实践的隔阂。英语水平进一步提高,曾参加过《英汉法律大辞典》的编译工作。
科研成果
(一)公开出版的著作
1 、《房地产法与律师实务》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 年 2 月出版。
2 、《知识产权与律师实务》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 年 2 月出版。
3 、《破产制度与律师实务》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 年 2 月出版。
4 、《寿险与法律》(与他人合著)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年 1 月出版。
(二)公开发表的论文
1 、《香港与大陆地区破产制度若干问题的比较》,载于《新疆社会经济》 1998 年第 1 期。
2 、*******公司关系如何界定》,载于《金融早报》 1999 年 6 月 25 日 第 8 版。
3 、《代签名:理当寿终正寝》,载于《寿险营销》 2000 年第 5 期。
4 、《关于完善最高法院〈保险司法解释〉的几点建议》,载于《上海保险》 2004 年第 2 期。
5 、《浅议不可抗辩条款》,中国保险报 2004 年 6 年 30 日。
兴趣 与特长(工作业绩)
本人性情温和,为人正直诚实,勤奋好学,对民商法学、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,对于保险、金融、证券等方面的知识亦有相当的积累。
****公司的10年来,通过保险理论与业务实际操作方面的学习,已*******公司的内部运作和业务流*******公司法律事务小组,并做为召集人主持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,自 2001 年起被聘为法律事务室副主任、*******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保险理赔、退保、保险代理合同纠纷、房地产纠纷、劳动纠纷等方面的诉讼。同时负责对代理人的督察工作,主持制定了对代理人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、回佣行为处理办法、代理人督察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,结合工作实际对人事、财务以及保险业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大量的改进建议。
联系电话:***********
简历编号:1977317